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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北县民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北县民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张北县民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中心林场冬生花卉小区。被执行人杜某。本院在执行张北县民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某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北县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