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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安徽运泰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客运分公司与唐代娣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运泰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客运分公司,唐代娣,孙美英,孙芙蓉,孙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3503号申请人:安徽运泰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负责人:李汝福。委托代理人:童文,公司副总。申请人:唐代娣,女,1941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申请人:孙美英,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申请人:孙芙蓉,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青阳县。申请人:孙华,男,1976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安徽运泰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客运分公司(甲方)与申请人唐代娣等四人(乙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5日经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乙方近亲属孙如金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法定赔偿由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定赔偿依照法院判决执行;甲方在法定赔偿之外一次性人道额外补偿乙方10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前已经支付5万元,余款5万元在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对邵金保交通事故致孙如金死亡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希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平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