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黄土旺与吴源许,化州市大荣水泥有限公司,吴笑球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土旺,吴源许,吴笑球,化州市大荣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655号申请执行人黄土旺,男,汉族,地址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451。被执行人吴源许,男,汉族,地址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长沙。被执行人吴笑球,女,汉族,地址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长沙,身份证号码:×××3729,系被执行人吴源许的妻子。被执行人化州市大荣水泥有限公司。地址化州市。法定代表人吴源许。申请执行人黄土旺与被执行人吴源许、吴笑球、化州市大荣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茂中法民三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及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源许、吴笑球、化州市大荣水泥有限公司至今仍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源许在中国银行江门开平人和东路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4800元(账号:68×××70划拨21600元、账号:66×××56划拨3200元)到化州市人民法院帐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化州支行,账号:20×××31)。审 判 长 朱昭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