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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刑初37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2002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7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6)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仲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18日7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泌阳县“E缘”网吧附近一小区楼道内,将李某一辆速派奇两轮电动车盗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李某被盗的速派奇两轮电动车价值1497元。2、2016年5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泌阳县人民医院内科楼附近,将刘某一辆三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刘某被盗的三枪牌两轮电动车价值1412元。3、2016年5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泌阳县人民医院外科楼附近,将受害人魏某一辆速派奇牌电动车盗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魏某被盗的速派奇两轮电动车价值1904元。被告人将上述三辆电动车销脏后,所得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的陈述,现场视频光盘,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8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永在刑满释放后一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程某某退赔李真一千四百九十七元、刘永勤一千四百一十二元、魏元存一千九百零四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乔景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