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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邢军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刑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刑初144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刑军,男,1977年6月23日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人刑军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1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6〕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刑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刑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4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刑军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某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附近时,摔倒在地。经检验,被告人刑军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8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刑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刑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刑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刑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接处警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邢某1、李某的证言笔录、车辆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刑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刑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刑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任远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乙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