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孔祥德、王巧美等与保定市徐水区供电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联通徐水县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德,王巧美,牛腊梅,孔某,保定市徐水区供电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联通徐水县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758号原告:孔祥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廉君,保定市徐水区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巧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廉君,保定市徐水区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牛腊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廉君,保定市徐水区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孔某。法定代理人:牛腊梅(系孔某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廉君,保定市徐水区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保定市徐水区供电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北联通徐水县分公司。原告孔祥德、王巧美、牛腊梅、孔某与被告保定市徐水区供电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联通徐水县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孔祥德、王巧美、牛腊梅、孔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祥德、王巧美、牛腊梅、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767元,减半收取3384元,由孔祥德、王巧美、牛腊梅、孔某负担。审判员 臧丙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