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256号之十三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刘福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刘福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256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被执行人刘福奎。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福奎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937.74元,现因当事人双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福奎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晓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