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5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颜海彬与江妙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海彬,江妙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5672号原告:颜海彬。被告:江妙顺。原告颜海彬为与被告江妙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江妙顺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10日,被告江妙顺向原告颜海彬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付利息6000元。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妙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给原告颜海彬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江妙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夏群佩人民陪审员 许正平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俊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