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4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雷某诉黄某交通事故撤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黄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879号原告雷某,男。被告黄某,女。原告雷某诉被告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雷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调解,因此,原告雷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刘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