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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效兰与汤云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效兰,汤云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256号原告李效兰,女,汉族,1958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汤云科,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万丽富德广场1号楼东单元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980949338。负责人王焕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效兰诉被告汤云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3256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泳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