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辖终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西安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29号18楼。负责人严兴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方新路26号福安花园公寓楼1幢11009室。法定代表人,李国敬,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路20号。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4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分公司上诉称,涉案《租赁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有约定,虽即约定了仲裁,也约定了诉讼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仅能认定仲裁条款无效。故本案诉讼管辖约定条款仍应有效。原审裁定依法定确认管辖权,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虽有约定,但该约定条款载明为即可申请仲裁又可以进行诉讼解决,因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系约定了两种相互排斥的两种争议解决方式,故涉案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属无效约定。本案应依法定确认管辖权,原审法院以被告之一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在其辖区,且原告西安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选择向该院起诉,为由,确认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管辖事实清楚,确认管辖权,于法有据,其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因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款理解有误,故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