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佟剑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新合耀银山铝业(天津)有限公司,中物旺达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陈亮,乔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5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东岩,天津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合耀银山铝业(天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物旺达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亮。被执行人:乔青山。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新合耀银山铝业(天津)有限公司、中物旺达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陈亮、乔青山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1563456.22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1563456.2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王 喆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