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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黄正田与城步苗族自治县新天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正田,城步苗族自治县新天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正田,男。被执行人:城步苗族自治县新天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茅坪镇大古村。法定代表人:朱道就,该公司理事长。本院在执行黄正田与城步苗族自治县新天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良强代理审判员  周凤鸣代理审判员  王辉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