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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4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辛延福与杨国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延福,杨国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4455号原告辛延福。被告杨国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延福与被告杨国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延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嘉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原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