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魏盈希与张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盈希,张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974号原告:魏盈希,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张卓,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威,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勤铭,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传彬,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盈希与被告张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盈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盈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雪艳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