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8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常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8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某,无业。2015年1月20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6]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继萍、张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1日7时左右,被告人常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西流村西流警务室对面,将正在购买早点的被害人王某上衣左侧口袋内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并提供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常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7时左右,被告人常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西流村西流警务室对面,将正在购买早点的被害人王某上衣左侧口袋内的玫瑰金色VIVOX6A手机盗走。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评估价为25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常某于2016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常某讯问笔录,证实在2016年3月31日早上8时左右,其在西流村西流街警务室对面的一个早点摊位处,看见一个女孩上衣左面口袋里有个手机,就把该手机(粉红色)偷了,然后把手机卡扔了,插上其自己的手机卡使用的事实。2、被害人王某的询问笔录、报案材料,证实2016年3月31日7时左右,其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西流村委会对面的早点摊买早点时,被后面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将装在其上衣左侧口袋内的玫瑰金色VIVOX6A手机偷走,该手机系其于2016年3月购买,购买时价格为2600元的事实。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8日对被告人常某的暂住地进行搜查,在房间内床上发现被盗玫瑰金色VIVOX6A手机一部,公安机关对该手机予以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王某的事实。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4月8日被告人常某对其盗窃手机的作案现场进行辨认,指认出盗窃手机地点的事实。5、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常某所盗手机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2500元,公安机关向被告人常某及被害人王某送达了鉴定意见通知书的事实。6、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8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新城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被害人向民警报警称,其发现了盗窃其手机的嫌疑人,后民警在西流村村委会门口将被告人常某抓获的事实。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常某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的事实。8、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正侧面照片、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被告人常某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曾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的事实。9、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常某样本经检测,甲基安非他明与吗啡结果均成阴性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常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常某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常某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菊霞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人民陪审员  边利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