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民初29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福建朗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福建朗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福建朗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福建朗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福泰高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周永锋,冯昭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2970号之一申请人: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林水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欣、杨艳,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福建朗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法定代表人:周永锋。被申请人:福建朗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法定代表人:周永锋。被申请人:福建福泰高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法定代表人:周艳。被申请人:周永锋,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申请人:冯昭杰,女,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朗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福建朗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福泰高科技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周永锋、冯昭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部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冯昭杰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保定新村X#楼XXX的房产的冻结(产权证:XXXXXX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冯昭杰名下房产,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冯昭杰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保定新村X#楼XXX的房产的冻结(产权证:XX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美芳审 判 员 陈 凯代理审判员 陆毓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开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