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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南安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尤晓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安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尤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109-1号申请执行人南安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彭美路,组织机构代码:66506465-8。法定代表人XX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震宁,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尤晓东,男,汉族,1983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安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尤晓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尤晓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尤晓东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南安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人民币68240.8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24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尤晓东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尤晓东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尤晓东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查无被执行人有房产、国土、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6年3月20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尤晓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尤晓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