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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芜湖市旭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旭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6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旭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理人:俞贵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卞恒生,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鸠民二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3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鲍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