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4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张云峰与河南三三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天下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峰,河南三三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天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4民初1027号原告张云峰,男,汉族,1984年1月13日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三三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漯河天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9号。法定代表人马明,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金良,河南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云峰诉被告河南三三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三变压器公司)、漯河天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超,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金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9日,被告三三变压器公司为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与被告三三变压器公司签订了2015011902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4月19日止,月息千分之十五,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主要合同内容。同日,被告三三变压器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据。为保证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被告天下投资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约定,“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还款,本公司郑重承诺,在到期之日起经您本人亲自确认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代为偿还”。原告认为,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三三变压器公司履行了借款义务,但是被告三三变压器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按月及时支付相应利息。约定还款之日,被告三三变压器公司没有及时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三三变压器公司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同时,被告天下投资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应与被告三三变压器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本金50000元,利息按照月息千分之十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三三变压器公司及天下投资公司共同辩称,原告借款应该属于投资理财,享受高额利益的同时也应该承担风险,不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都没有见过面,且相互不认识,原告都是为了每月有高额利息进行投资的,所以,原告已经得到高额利息回报,现在要求按借款纠纷偿还借款,不符合借款合同相关规定。原告要求的还款利息过高,请求合议庭查明事实后予以判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原告张云峰与被告三三变压器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三三变压器公司(乙方)向张云峰(甲方)借款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15‰。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4项约定,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根据违约使用天数,按约定的利率加倍收取罚息;第5项约定,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按约定利率继续支付利息。当天,被告三三变压器公司与原告签订还款计划书,约定2015年2月19日,还款利息750元;2015年3月19日,还款利息750元;2015年4月19日还款利息750元,并还款本金50000元。同日,被告三三变压器公司向原告出具借现金50000元的借据。被告天下投资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借款人被告三三变压器公司不能按期足额还款(当期利息、当期本金或到期利息),被告天下投资公司承诺在到期之日经原告本人亲自确认并完善相关手续(身份证、户口本、承诺函、借款合同、收据或转帐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代为偿还。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三三变压器公司一直未支付原告利息及归还本金。本院认为:被告三三变压器公司与原告张云峰签订借款合同,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又约定还款及付息计划,因此被告三三变压器公司与原告之间为借款合同关系,对二被告辩称双方属于投资理财关系,不予采信。原告向被告三三变压器公司出借本金50000元,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三三变压器在合同履行期间未按还款付息计划履行付息义务,并在借款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按照借款合同第七条第5项约定,被告三三变压器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按约定利率继续支付利息,故逾期利息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即月息15‰计算。根据被告天下投资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函的承诺内容来看,被告天下投资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因承诺函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天下投资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三三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云峰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15‰,从2015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漯河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被告河南三三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漯河天下投资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松涛审判员 常 丽审判员 赵 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