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4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活基、佛山市禅城区博盛陶瓷原料经营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活基,佛山市禅城区博盛陶瓷原料经营部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4678号原告: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南平。法定代表人:吴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玉乐,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迎霞,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活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239。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博盛陶瓷原料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8367。经营者:屈赛平。原告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活基、佛山市禅城区博盛陶瓷原料经营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子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