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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2240号原告郭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系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晶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