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翁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廉瑞增与阿拉坦宝力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瑞增,阿拉坦宝力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廉瑞增,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阿拉坦宝力高,男,51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廉瑞增申请执行阿拉坦宝力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阿拉坦宝力高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2xxx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阿拉坦宝力高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2xxx的存款yyy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060zzz。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