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黄镜全与许东平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2016刑初233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233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住本市南沙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5月3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被告人许某,住饶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5月3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2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许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麦地中街麦地公寓201房,向被告人许某出售其从他人处收购的居民身份证时被人赃并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居民身份证140张及身份证验证器1台。经鉴定,上述居民身份证属真证。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鉴定证明、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许某买卖居民身份证,且黄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麦地中街麦地公寓201房,向被告人许某出售其从他人处收购的居民身份证时被人赃并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居民身份证140张及身份证验证器1台。经鉴定,上述居民身份证属真证。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熊某、梁某、詹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鉴定证明,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某、许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许某买卖居民身份证,且黄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许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二、被告人许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三、缴获的居民身份证140张及身份证验证器,予以发还所有人、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玲玲人民陪审员 刘葵生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燕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