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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龙雪梅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016刑初220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220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5年4月22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广州市���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7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2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南鹤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起,被告人龙某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长湴中街西三巷13号旁边二楼204房,介绍女青年严某、周某、高某向他人卖淫。6月7日20时许,龙某再次在上址介绍上述三人向马某、黄某卖淫,后被公安人员抓获。且认为,被告人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龙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本案被告人龙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避孕套10只,依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易细姣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人民陪审员  何丽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尤晓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