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0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秦某与许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许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10395号原告:秦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玮,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刚,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乙。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海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某与被告许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玮,被告许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海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女儿许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许某甲年满18周岁时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27日生育一女许某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原告认为,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故要求离婚。被告许乙辩称,不同意离婚。即使法院判决离婚,被告也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且无需原告支付抚养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27日生育一女许某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应该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表达了夫妻和好的诚意。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夫妻双方互敬互谅,相互信任、理解,多交流、沟通,共同对家庭尽心尽责,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某要求与被告许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晓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