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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波与威海旭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威海旭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恢59号申请人王波。被执行人威海旭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2008)威环民一初字第2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被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威环民一初字第2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 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