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春生与孙立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生,孙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财保59号申请人张春生,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孙立彬,男,199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人张春生与被申请人孙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大庆仲裁委员会[2016]庆仲立字第283号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申请人张春生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立彬所有的位于乾和城建设工程两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标的额人民币9400000.00元。担保人大庆市宝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让胡路区龙岗市场三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大庆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孙立彬所有的位于乾和城建设工程两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大庆市宝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让胡路区龙岗市场三处房产予以查封;三、保全费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保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