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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许永强与王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强,王建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1878号原告:许永强,男。被告:王建才,男。原告许永强诉被告王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永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许永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