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01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义国与沈庆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国,沈庆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3306号原告李义国,男,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被告沈庆西,男,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原告李义国诉被告沈庆西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义国负担。审判员  何厚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