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执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温正跃与宋金声、周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正跃,宋金声,周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保242号原告温正跃,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龙麒,自贡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金声,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被告周友珍,女,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正跃诉被告宋金声、周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正跃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宋金声、周友珍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温正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宋金声、周友珍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原告温正跃与案外人柳英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房产证号为自房权证2011字第0118002**号房屋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原告温正跃与案外人柳英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毁损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文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书记员 赵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