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6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徐永昌与张永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昌,张永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014号原告:徐永昌。委托代理人:吴海东,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昌与被告张永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永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依法减半收取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永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才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