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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6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徐永昌与张永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昌,张永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014号原告:徐永昌。委托代理人:吴海东,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昌与被告张永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永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依法减半收取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永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才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