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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胥年红与沈方圆、许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年红,沈方圆,许小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11556号原告:胥年红,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杭区塘栖镇港北村*组港***号。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75********。委托代理人:何国建,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余杭区塘栖镇港北村*组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72********,系余杭区塘栖镇港北村村民。被告:沈方圆,女,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余杭区临平街道星火街**组百姓弄**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301841992********。被告:许小仙,女,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杭区。原告胥年红为与被告沈方圆、许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胥年红于2016年8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沈方圆赔偿原告胥年红借款150000元;二、被告许小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沈方圆、许小仙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胥年红的委托代理人何国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方圆、许小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沈方圆因经商需要于2016年1月6日向原告胥年红借款150000元,被告许小仙为借款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一份。嗣后,被告沈方圆、许小仙未返还借款。原告胥年红向被告沈方圆、许小仙催讨均无果诉至法院,请求上判。本院认为,原告胥年红与被告沈方圆、许小仙之间借款关系、担保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沈方圆未按约返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方圆返还原告胥年红借款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许小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沈方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被告许小仙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迪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