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聂念慧与黄学先、唐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念慧,黄学先,唐则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1000号原告:聂念慧,女,生于1963年1月25日,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黄学先,女,生于1975年7月26日,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唐则江,男,生于1971年12月26日,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聂念慧与被告黄学先、唐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聂念慧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聂念慧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念慧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340元,由原告聂念慧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友代理审判员 陈晓洪人民陪审员 杨再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屈青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