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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聂念慧与黄学先、唐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念慧,黄学先,唐则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1000号原告:聂念慧,女,生于1963年1月25日,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黄学先,女,生于1975年7月26日,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唐则江,男,生于1971年12月26日,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聂念慧与被告黄学先、唐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聂念慧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聂念慧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念慧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340元,由原告聂念慧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友代理审判员  陈晓洪人民陪审员  杨再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屈青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