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8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肖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933号原告:肖某(曾用名肖月侠),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某,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肖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立案。原告肖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滕焕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