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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8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肖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933号原告:肖某(曾用名肖月侠),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某,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肖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立案。原告肖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滕焕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