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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民辖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莫肖琼、程永全等与李浩铭、颜华峰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肖琼,程永全,李浩铭,颜华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民辖终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莫肖琼,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永全,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浩铭,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审被告:颜华峰,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上诉人莫肖琼、程永全因与被上诉人李浩铭、原审被告颜华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5)茂高法民二初字第6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莫肖琼、程永全上诉称,高州市人民法院(2015)茂高法民二初字第67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错误。上诉人莫肖琼、程永全与被上诉人李浩铭及原审被告颜华峰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书》是在高州市签订的,成立的斯帝卡沙龙美发店高州店也在高州市经营,即《合作投资协议书》的履行地在高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选择向高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由高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高州市人民法院(2015)茂高法民二初字第67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高州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浩铭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合作投资协议书》提起的诉讼,属合同纠纷。上诉人莫肖琼、程永全与被上诉人李浩铭、原审被告颜华峰于2014年9月28日所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书》中并未约定协议履行地以及发生争议后的管辖法院。同时,本案现有的证据显示高州市斯帝卡沙龙美发店属个体工商户,本案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在本案中,上诉人莫肖琼、程永全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李浩铭、原审被告颜华峰履行返还投资成本,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应确定上诉人莫肖琼、程永全为接收货币一方,以上诉人莫肖琼、程永全所在地(即广东省高州市)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莫肖琼、程永全选择向高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由高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莫肖琼、程永全认为本案应由高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有理,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由化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该案,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5)茂高法民二初字第67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强审判员 张国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宇胜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