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执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古蔺县古蔺镇龙坪木材综合经营部申请执行叙永县黄坭乡银超木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蔺县古蔺镇龙坪木材综合经营部,叙永县黄坭乡银超木材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古蔺县古蔺镇龙坪木材综合经营部。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龙坪村四组。经营者张井均,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8日,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银超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叙永县黄坭乡田中街村。经营者祁银超,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9日,叙永县人。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古蔺县古蔺镇龙坪木材综合经营部申请执行叙永县黄坭乡银超木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货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50000元、垫缴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另外,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银超木材加工厂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银超木材加工厂的房产登记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银行存款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银超木材加工厂的场地为租赁他人的,现经营者祁银超已死亡,该厂已无人经营,且无机器设备等物品,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银超木材加工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银超木材加工厂目前的财产情况和本院依照相关规定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古蔺县古蔺镇龙坪木材综合经营部,申请执行人古蔺县古蔺镇龙坪木材综合经营部拒绝签收后,申请执行人古蔺县古蔺镇龙坪木材综合经营部既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银超木材加工厂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银超木材加工厂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古蔺县古蔺镇龙坪木材综合经营部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银超木材加工厂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叙永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光强代理审判员 赵 云代理审判员 李忠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智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