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公执字第00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周勇、夏崇容与金艳、邓冠军等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夏崇容,邓冠军,段元满,重庆汇鑫集群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公执字第00236-4号申请执行人:周勇,男,汉族,1973年10月4日生,住址: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夏崇容,女,汉族,1970年4月8日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邓冠军,女,汉族,1973年7月29日生,住址: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段元满,女,汉族,1981年7月25日生,住址: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重庆汇鑫集群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6号9层,组织机构代码:05321263-X。法定代表人:金艳。重庆市公证处做出(2015)渝证字第334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冠军、段元满、重庆汇鑫集群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6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冠军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三套房屋。依申请人周勇、夏崇容申请,我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其中两套房屋第二次拍卖成交价1273200元。一套房屋三次均流拍,流拍价218.6752万元。申请人周勇、夏崇容申请以第三次流拍价218.6752万元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之债务。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勇、夏崇容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渝五中法公执字第002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山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刘晓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廉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