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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民主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主路支行,甘肃活泉矿业物资有限公司,伊犁察布查尔县乔拉克矿业有限公司,新疆酒钢活泉贸易有限公司,寇林恩,徐婧,辛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主路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226号。负责人:常宏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甘肃活泉矿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7号1103室。法定代表人:辛桂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伊犁察布查尔县乔拉克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扎库齐牛录乡。法定代表人:寇林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酒钢活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北站西路1453号。法定代表人:寇林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寇林恩,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婧,女,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辛桂芬,女,汉族,1952年1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主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甘肃活泉矿业物资有限公司、伊犁察布查尔县乔拉克矿业有限公司、新疆酒钢活泉贸易有限公司、寇林恩、徐婧、辛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主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甘肃活泉矿业物资有限公司、伊犁察布查尔县乔拉克矿业有限公司、新疆酒钢活泉贸易有限公司、寇林恩、徐婧、辛桂芬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甘肃活泉矿业物资有限公司、伊犁察布查尔县乔拉克矿业有限公司、新疆酒钢活泉贸易有限公司、寇林恩、徐婧、辛桂芬于2016年10月31日前偿还欠款57879927.5元,逾期不能支付,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后抵偿所欠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未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兴昆审判员  李军年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辉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