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8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姚斌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8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姚斌,男,1989年9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云南省永平县人,住永平县北斗乡梅花村委会弯箐组。公民身份号码5329281989********。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县弥阳镇吉山南路***号。负责人:钱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宏,云南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姚斌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依法作出的(2016)云2928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姚斌支付了执行案款人民币77335.4元。申请人姚斌已全额领取案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云2928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文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席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