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2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张秀联与罗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联,罗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1703号原告:张秀联,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委托代理人:廖广嘉,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美华,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张秀联诉被告罗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张秀联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美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联撤回对被告罗美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勇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淑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