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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邓凤洁与江门市中源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凤洁,江门市中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邓凤洁被执行人:江门市中源电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03执12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门市中源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于被执行人江门市中源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区**路**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伟     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粤0703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邓凤洁,女,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良化里**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111978********。被执行人:江门市中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篁庄大道西10号8幢1-615室。法定代表人:何冰。申请执行人邓凤洁与被执行人江门市中源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12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黄文中审判员李嘉林代理审判员谭广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