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5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与被告刘希清、郑国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刘希清,郑国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5民初95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单位负责人:陈宗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汤举,男,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娟,女,1991年6月12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被申请人:刘希清,女,1958年12月29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被申请人:郑国日,男,1955年3月3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与被告刘希清、郑国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希清、郑国日所有的房产采取查封、冻结和禁止转让、抵押担保、过户等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希清名下房地产的过户登记手续。期限为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案件申请费1897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旭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