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建海、郑景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海,郑景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海,男,195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邢钢退休职工,群众,初中文化,现住邢台市。被执行人郑景臣,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平乡县人,住本村。关于王建海与郑景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的限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对其四查两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平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黄孟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胜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