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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建海、郑景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海,郑景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海,男,195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邢钢退休职工,群众,初中文化,现住邢台市。被执行人郑景臣,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平乡县人,住本村。关于王建海与郑景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的限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对其四查两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平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黄孟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胜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