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昌明与被执行人周建全、叶俊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明,周建全,叶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异48号案外人周宸羽。申请执行人许昌明。被执行人周建全。被执行人叶俊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昌明与被执行人周建全、叶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宸羽于2016年9月2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周宸羽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案外人申请撤回异议,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周宸羽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俊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