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范才品申请执行李恒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才品,李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范才品,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靳仕豪、邓维义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恒,男,汉族,1976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02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范才品申请执行李恒民间借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恒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即车辆、银行账户、工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笫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02执字第10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陈延华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关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