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前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宏山与鄂托克前旗房地产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山,鄂托克前旗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执字第863号申请人:王宏山,男,1962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房地产管理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宏山与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房地产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房地产管理局的存款账户:05396101040XXXXXX,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方式为部分冻结,冻结金额:10.92892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富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