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2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梅,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冀1022民初630号原告:李红梅。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梅诉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梅撤回对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红梅负担。审判员 姜亚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伯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