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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字第20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林岐财与上海浦东金都娱乐有限公司、朱善忠等所有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岐财,朱善忠,王军,上海浦东金都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0727号申请执行人林岐财,男,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厉明,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善忠,男,1959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王军,男,1960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浦东金都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朱来英,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原告林岐财诉被告朱善忠、王军、上海浦东金都娱乐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朱善忠、王军、上海浦东金都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学北路XXX弄XXX号XXX-XXX层及同址12号1-2层两套房屋内迁出,将该房屋归还申请执行人林岐财。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学北路XXX弄XXX-XXX号房由上海浦东金都娱乐有限公司注册了公司,开设卡拉喔凯包房,目前尚在断断续续经营中。致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通过其他方式保障自己权益。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待执行条件成熟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6民事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桂波达审 判 员  XX敏代理审判员  杜爱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