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3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吴小亮与王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亮,王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3127号原告:吴小亮,居民。被告:王翠华,居民。原告吴小亮与被告王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吴小亮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亮撤回对被告王翠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吴小亮负担。审判员 于在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业武书记员 吴艳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