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民初13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吴小亮与王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亮,王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3127号原告:吴小亮,居民。被告:王翠华,居民。原告吴小亮与被告王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吴小亮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亮撤回对被告王翠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吴小亮负担。审判员  于在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业武书记员  吴艳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